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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山港海关发布对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分信息

来源:米乐正宗官网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30 03:25:58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中山港海关发布行政处分信息,触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持812号报关单,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我关(小榄港)申报出口家用排气扇电机等货品一批。经查验,有78000条家用排气扇电机随附的电源线带有“RU”标识,货值7246.38元。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上述带有“RU”标识的电源线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RU图形”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 RU;存案号:T2018-66196),向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在电源线上运用的“RU”标识,与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RU图形”(商标标识: RU)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该行为归于在相同产品上运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则的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带有“RU”标识的78000条电源线归于侵略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构成出口侵略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及查验记载单、存案商标材料、查询笔录、现场相片、出口托付、供货协作协议、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Proforma Invoice、权利人请求、企业状况阐明、企业身份证明材料、授权托付书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关决议没收上述带有“RU”标识的78000条电源线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